【事项名称】
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优惠
【事项描述】
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如符合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条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减免性质代码:05129908
本事项为地税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税务机关要求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办理。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一)必报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
原件 |
2 |
|
2 |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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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1、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须提供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2、原件核对后退还 |
4 |
房屋所有权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二)条件报送资料
1.属于离婚分割财产的提供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离婚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2 |
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2.属于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供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结婚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3.属于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供
序号 |
资料名称 |
份数 |
备注 |
|
1 |
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4.属于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的提供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5.属于继承或接受遗赠的提供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死亡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2 |
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9〕78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
)
【温馨提示】
1.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2.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3.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