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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增值权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股权激励
有关
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9〕461号
)
第二条规定:“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上市公司应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扣缴其
个人所得税
。被授权人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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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4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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