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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4〕827号
)
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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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4]8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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