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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