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登录/注册
最新
扶持政策
税种专区
税收专题
行业专区
地方法规
法规库
实务问答
VIP专区
¥
.
当前位置:
首页
>
实务问答
前往VIP专区 精确搜索
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土地增值税
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10〕220号
)
规定:“七、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问题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土地增值税
若干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6〕21号
)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
相关法规
【国税函[2010]2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2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有奖纠错
导出
打印
提问
收藏
匿名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