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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发票开具规范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增值税
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
国税发〔2006〕156号
)规定,
第十一条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
增值税
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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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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