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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增值税
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
国税发〔2006〕156号
)规定,
第二十九条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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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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