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适用
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除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劳务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免
增值税、消费税,属于内销免税的,除按规定补报免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属于内销征税的,应在免税申报期次月的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
增值税、消费税。”
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中‘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是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附件11),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三、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规定:“八、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
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
……
十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