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日之前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如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特殊税务处理规定的,企业是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有关要求补备相关资料?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规定:“现将《
企业重组业务
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发布时企业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如适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特殊税务处理,企业没有按照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的,应补备相关资料;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按照本办法要求补充确认。2008、2009年度
企业重组业务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按本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