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2号
)第七十四条规定,“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除遵照“国税发〔2009〕2号”第三章规定外,还应准备和保存以下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一)成本分摊协议副本;
(二)成本分摊协议各参与方之间达成的为实施该协议的其他协议;
(三)非参与方使用协议成果的情况、支付的金额及形式;
(四)本年度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加入或退出的情况,包括加入或退出的参与方名称、所在国家(地区)、关联关系,加入支付或退出补偿的金额及形式;
(五)成本分摊协议的变更或终止情况,包括变更或终止的原因、对已形成协议成果的处理或分配;
(六)本年度按照成本分摊协议发生的成本总额及构成情况;
(七)本年度各参与方成本分摊的情况,包括成本支付的金额、形式、对象,做出或接受补偿支付的金额、形式、对象;
(八)本年度协议预期收益与实际结果的比较及由此做出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