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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放弃出口退税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
增值税
和
消费税
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
增值税
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
增值税
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
增值税
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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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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