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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报送哪些资料?
根据《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
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见附件1),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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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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