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5〕87号
)规定:“为了强化对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堵塞漏洞,根据全国
增值税工作会议讨论意见,现将固定业户临时到外地经营有关专用发票使用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固定业户(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对擅自携票外出,在经营地开具专用发票的,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
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其携带的专用发票逐联注明‘违章使用作废’字样。”
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规定:“根据国务院简并和统一
增值税征收率的决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8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