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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政策性搬迁中的资产应如何处理?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规定:“第十一条  企业搬迁的资产,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企业所得税及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
第十二条  企业搬迁的资产,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第十三条  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及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
第十四条  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