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9〕10号)规定:“一、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自1999年8月1日起,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暂一律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记帐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
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规定:“二、经税务机关认定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9年内要全部纳入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其粮食销售业务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违反本条规定,逾期未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擅自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