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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
营改增
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规定:“四、
营改增
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可以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
……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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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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