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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易相关税收政策业务问题解答

机动车交易相关税收政策业务问题解答
2011-12-30 来源: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问:某一般纳税人企业,2011年购置一辆小轿车,用于生产经营并作为固定资产入账,是否允许抵扣增值税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为小轿车属于消费税应征范围,所以不得抵扣。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改增后可以抵扣

问:一般纳税人销售2009年1月1日后购入的大客车、货车等不征消费税的车辆,购买方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税额吗?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销售方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可凭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问:购买汽车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和牌照费是否可以并计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答: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因此,车辆购置税和牌照费应作为计税基础计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问:使用小轿车发生的汽油费和维修费,其进项税额是否允许抵扣?
答:应视小轿车的具体用途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如果该小轿车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维修费和汽油费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果该小轿车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则其发生的维修费和汽油费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问:企业向个人(法人、股东或者员工等)租用汽车而发生的租赁费、汽油费、过路费、保险费等费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向个人租用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赁费,在取得真实合法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租赁期内使用汽车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费用,凭真实合法凭证允许税前扣除。应由车主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车辆保险费等,租用企业不得在税前扣除。
问:税法上对于汽车的最低折旧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了各类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其中第(四)款规定,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4年。
问:企业2011年购置的1.6升排量小轿车,是否可按7.5%缴纳车辆购置税
答:不可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到期停止执行的通知》 ( 财税[2010]127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政策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停止执行,自2011年1月1日起,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统一按10%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因此,企业2011年购置的小轿车,不论排量是否低于或等于1.6升,均应按10%的税率缴纳车辆购置税
问:因质量问题,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小轿车到4S店置换了一辆与原车完全相同的新车,新车是否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已经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能否退还?
答:《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已缴车购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一)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二)应当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
因此,上述小轿车置换行为,一方面可以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另一方面置换后的新车应当重新缴纳车辆购置税
办理退税时,依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一)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二)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至于退税金额,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
问:遗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上牌,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69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征〔2006〕6号)的相关规定,遗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分别作处理:
(一)丢失、被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注册登记联或报税联),无论是机动车销售单位或是消费者原因,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国税函〔2005〕429号)的要求,选择市地级及以上公开发行、发行量较大的报刊刊登包括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等内容的遗失声明。
(二)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消费者到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登记备案时,必须携带丢失、被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存根联原件及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存根联复印件。
(三)机动车销售单位必须凭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后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原件,开具与其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将原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写入备注栏,注明“遗失补开”四个汉字。
问:企业或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直接销售自已使用过的二手车,是否必须通过二手车市场交易?应该开具什么发票?
答: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第六条的规定,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的相关规定,二手车交易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该种发票自2005年10月1日起启用。
问:哪些企业可以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