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
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修改为经营地税务机关按3%的征收率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