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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企业性单位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
92. 非企业性单位是否适用
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
试点实施办法
》(
财税〔20
16
〕36号
文件附件1)第三条、《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四条等规定,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非企业性单位可以适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19〕13号
)规定的
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落实文件中作出特殊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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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版) 【部分条款失效】
【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条款更改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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