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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搬迁中资产处置损失时否需要专项申报?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
)
规定,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其中包括资产处置收入和资产处置支出。因此企业因政策性搬迁产生资产处置损失,一并报送材料即可,无需单独进行资产损失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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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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