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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不能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三、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五、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七、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