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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起,原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是否可以继续执行原有政策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
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8〕119号
)
规定:“为确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
法
》(以下简称新税法)的平稳实施,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2007年12月31日前经国务院批准或按国务院规定条件批准实行合并缴纳
企业所得税
的企业集团(具体名单见附件),在2008年度继续按原规定执行。从2009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集团一律停止执行合并缴纳
企业所得税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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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11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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