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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纳税人无法提供购车发票或有效凭证的如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23号规定:“一、关于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如何办理纳税申报问题
(一)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纳税人在主动申请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时,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按照《征管办法》的规定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受理纳税申报。
(二)对于已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纳税人在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时,除了按照《征管办法》规定提供申报资料外,还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二、关于已使用未完税车辆计税依据如何确定问题
(一)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车辆购置税条例第六条规定确定计税价格。
(二)对于已使用未完税的免税车辆,免税条件消失后,纳税人依照《征管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时,其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注的车辆登记日期视同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日期。主管税务机关据此确定车辆使用年限和计税依据。
三、关于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税款征收及滞纳金问题
……
(二)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纳税人在补办纳税申报时,滞纳税款之日分别按以下情况确定:
1.纳税人提供的有效证明注明的时间超过(含)3年的或无法提供任何有效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3年追溯期确定滞纳税款之日。
2.对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已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