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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时在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方面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