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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使用发票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
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
规定:“三、发票使用
(五)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
增值税
专用发票、
增值税
普通发票、
增值税
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
增值税
专用发票、
增值税
普通发票、
增值税
电子普通发票。
……
八、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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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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