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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资源、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气)田如何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全文废止】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适用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有关事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1号
)规定:“一、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在依据《
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发〔1994〕10号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4〕114号
),按5%税率缴纳实物增值税后,以合作油(气)田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
和教育费附加。
合作油(气)田的
城市维护建设税
和教育费附加的申报缴纳事宜,由参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中国石油公司负责办理。
二、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所在地在海上,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维护建设税
暂行条例
》
(国发〔1985〕19号)第四条的规定,其
城市维护建设税
适用1%的税率。
三、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气)田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按照《
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
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
》(国发〔2010〕35号)规定的日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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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事宜的公告
【国发[1994]10号】 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10]35号】 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
【国发[1985]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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