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登录/注册
最新
扶持政策
税种专区
税收专题
行业专区
地方法规
法规库
实务问答
VIP专区
¥
.
当前位置:
首页
>
实务问答
前往VIP专区 精确搜索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用于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申报退(免)税时,应当提供哪些资料?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
增值税
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
第六条规定:“……申报退(免)税时,生产企业除按本办法第四条,外贸企业和没有生产能力的其他单位除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报〔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不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发票,属于生产企业销售的提供普通发票〕外,下列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还须提供下列对应的补充资料:
……
(三)用于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有奖纠错
导出
打印
提问
收藏
匿名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