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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国有粮食企业购进的免税食用植物油,能否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
增值税
征免问题的通知
》(
财税字〔1999〕198号
)规定:“六、属于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的免税食用植物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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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财税字[1999]19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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