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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国有粮食企业购进的免税食用植物油,能否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规定:“六、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的免税食用植物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