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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
土地使用税
有关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4〕1号
)
规定:“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
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
土地使用税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
土地使用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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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4]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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