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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应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产品的,基金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如何规定?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
)
第八条规定:“基金缴纳义务的发生时间按照如下要求确定:
……
(四)基金缴纳义务人以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应征基金产品的,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应征基金产品满180天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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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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