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2号
)第十四条规定:“ ……
(五)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是指:
1.转让定价方法的选用及理由,企业选择利润法时,须说明对企业集团整体利润或剩余利润水平所作的贡献;
2.可比信息如何支持所选用的转让定价方法;
3.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的过程中所做的假设和判断;
4.运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和可比性分析结果,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以及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的说明;
5.其他支持所选用转让定价方法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