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198号
)规定:“二、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
增值税外,一律征收
增值税.
(一)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二)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三)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