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0号)规定:“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除另有规定者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资产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
三、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
5.对各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
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
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以物抵债资产过户税费问题的通知
》(
财金〔2001〕189号
)规定:“二、……
回收的房地产指已办理过户手续,资产公司取得产权证明的房地产。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地产,纳税确有困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法规办理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