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2号
)规定:“二、外贸企业办理
出口退税提供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按以下对应要求申报并提供相应资料:
(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允许抵扣的丢失抵扣联的已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
1.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在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
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
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
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
出口退税。
2.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
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
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