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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一、根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9]29号
)
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
第四条规定:“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
企业所得税
前据实扣除。”
三、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所称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本公告施行时间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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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部分条款失效】
【财税[2009]2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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