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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因经营需要迁到邻县经营,请问在税务部门需要如何办理?
根据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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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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