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 《四川省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行〔2022〕8号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妇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四川省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结合我省妇女儿童工作实际,我们对《四川省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妇女联合会
2022年3月4日
四川省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四川省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妇女儿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相关工作开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厅和省妇联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省妇联负责组织项目申报、汇总、审核等工作,商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并履行集体决策程序,负责牵头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协同财政厅做好资金审核、拨付、监督工作,确保合规有效使用专项资金;
(二)财政厅会同省妇联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省妇联提出的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按程序报批后,审核下达资金,会同省妇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各类妇女儿童工作阵地建设及活动开展。
(二)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及相关活动开展。
(三)开展妇女儿童维权工作。
(四)妇女发展与就业技能培训。
(五)“两纲”宣传、普法宣传及思想政治引领。
(六)推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有关课题研究。
(七)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其他事项及重点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单位的日常办公、行政后勤等支出,不得用于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支出和债务利息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使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进行分配。
第七条 省妇联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编制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并按照经批准的三年滚动规划,于每年3月底前下发下年度项目指南。各市(州)、扩权县(市)妇联应结合本地实际,按照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
第八条 省妇联根据全省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任务,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和上年度绩效目标完成质效,对各市(州)、扩权县(市)妇联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商财政厅提出下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由省妇联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后,会同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报批,并由财政厅及时下达资金。
第九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当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调整的,市(州)妇联须及时将调整方案报省妇联,由省妇联按照预算调剂的有关规定报批后,财政厅进行预算项目和预算科目的调剂。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省妇联和财政厅应当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