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购买的自用汽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4]第100号 1994.12.16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51号
)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以下简称使领馆)在指定的加油站购买的自用汽油、柴油
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具体通知如下:
一、指定北京市石油产品销售公司所属的三里屯加油站和日坛加油站经营供应使领馆不含
增值税的汽油、柴油业务。
二、使领馆须持“使馆购用不含税汽(柴)油凭证”(格式见附件)到上述两个加油站购买不含税汽油票。加油站据此以不含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