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售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金地税政〔2006〕8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2011.1.17)规定,三、(一)内容被财税〔2010〕94号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规定,第三条第(一)部分内容已被金地税法〔2011〕2号公告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公布2011年税收(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规定,三、(一)内容被财税〔2010〕94号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规定, 金地税法〔2011〕2号公告废止第三条第(一)部分内容。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条款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第一段中“浙地税二〔2000〕144号”以及第四条、第五条和附件1、附件2的内容废止
市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个人出售自有房屋的税收征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浙地税二[2000]144号、
金地税政[2006]75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含婺城区、金东区)实际情况,对个人出售自有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下同)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房屋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计算公式为:
1、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
2、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房屋原值-税金-合理费用
转让收入是指个人出售自有房屋获得的全部收入。若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允许扣除的房屋原值、税金、合理费用的具体范围参照国税发〔2006〕108号等文件规定。
二、对市区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其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免征增值税的自建住房,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3%;转让其它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转让非住宅用房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转让收入×征收率
三、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改善居住条件,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符合下列减免税条件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给予减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出售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五年时间的认定一般以该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日期或契税完税日期为起点计算。
2、唯一生活用房的确认:该住房出售时,纳税义务人除所售住房外,不再拥有其它房屋所有权的,则所售住房方可视作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以上确认需由纳税义务人本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或承诺书。
四、市区个人出售房屋所得税的申报征收、减免(退还)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