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4-03-18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规定,自2017年12月23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的精神,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决定下放
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权限。现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
房产税或城镇
土地使用税年困难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审批;
房产税或城镇
土地使用税年困难减免税额超过50万元的,由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的审批权限参照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二、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纳税人关闭、停产、撤销后停用1年以上(含1年)且无生产经营收入的自用房产和土地。
(二)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年亏损率(年亏损率=年度利润总额÷年收入总额×100%,下同)大于15%的。
(三)因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停用1年以上(含1年)的闲置房产和土地。
(四)从事国家、广西鼓励和扶持产业或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纳税人年亏损率大于30%,且累计亏损额大于资产总额50%的。
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的其他情形,不属于本条规定的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范围。
三、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发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 》(桂地税发[2007]247号)第二条、第九条以及该办法中涉及城市房地产税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3月18日
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精神,进一步提高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日前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