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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官方文本及答复为准。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13335057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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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二○○五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和申报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二○○五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和申报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发〔2005〕60号




各区(外税、直征)地方税务局、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用人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和《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厦门市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将2005缴费年度(2005年7月--2006年6月)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及申报办法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算依据

1、2004年度厦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712元。其中60%为1027.2元,300%为5136元。

2、2005年7月起厦门市岛内最低工资标准以市政府公布为准。

二、费基费率

(一)基本养老保险 

1、本市城镇职工  (1)本市城镇职工、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后或从农场和渔业企业流出后至本市其他单位就业的、在异地就业的本市城镇职工以个人名义在厦参保的(以下简称在异地就业的本市城镇职工),以职工个人2004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

(2)按照《厦门市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参保的职工,以职工个人2004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16%、个人缴6%。 

(3)农场职工和渔业企业的渔民,以岛内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  

(4)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本市城镇雇工,按个人2004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8%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雇工本人缴纳8%,其余10%由业主缴纳;业主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本人全额缴纳。

(5)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以及一次性缴费后从事自由职业的被征地人员,可选择以2004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为缴费基数,按18%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部缴纳。  

(6)从农场和渔业企业流出后尚未就业的个人,可按2004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或以岛内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8%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部缴纳。

(7)思明、湖里行政区域内符合《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首次参保且一次性缴费的被征地人员,以2004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或2005年7月起执行的岛内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缴纳。

2、本市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

(1)本市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以岛内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岛内单位缴费比例为8%、岛外单位缴费比例为6%,个人统一按8%缴费比例缴纳。

(2)本市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二)基本医疗保险 

1、本市城镇职工

(1)本市城镇职工,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后至本市其他单位就业的、在异地就业的本市城镇职工,以职工个人2004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2%。

(2)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本市城镇雇工,按个人2004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雇工本人缴纳2%,其余8%由业主缴纳;业主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费由本人全额缴纳。 

(3)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可选择以2004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部缴纳。

2、本市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

(1)本市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以2004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6%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4%,个人缴纳2%。 

(2)本市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三)失业保险

1、本市城镇职工、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到本市其他单位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中“4050”补贴对象、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以及在异地就业的本市城镇职工,以职工2004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3%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

2、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按岛内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的缴费比例计缴,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四)工伤保险 

(1)按职工2004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对照行业费率,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2)在异地就业的本市城镇职工按职工2004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的1%计缴。

(五)生育保险 

本市城镇职工、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后至本市其他单位就业的,以职工2004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0.8%的缴费比例计缴,由单位全额缴纳。

(六)其他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属、省属单位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原邮电、电力行业实行工伤行业统筹除外)和生育保险按以上规定标准缴纳。

2、以职工个人2004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若职工个人2004年月平均工资低于2004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按60%;超过300%的按30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2004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以2004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三、社会保险费年度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5月20日至6月20日 

(二)申报要求:

1.在职人员年度申报

(1)用人单位应根据参保职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如实向地税机关申报本单位参保职工下一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年度申报后,在一个社保年度,参保人员如无特殊变动(无变更人员身份等情况),缴费基数保持不变。

(2)纳入市财政工资统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其财政统发人员无须向地税部门进行年度申报,由厦门市财政财务服务中心工资统发部门统一生成缴费基数,其他人员的年度申报仍由所在机关事业单位向所属地税机关申报。

(3)财政工资统发人员且属于《厦门市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