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政发〔2017〕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 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全文废止
附件: 重点工作市级部门分工方案
附件
重点工作市级部门分工方案
序号 |
工作任务 |
主要工作内容 |
完成 时间 |
牵头部门 |
参与部门 |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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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作目标 |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左右;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
按时间节点 |
市农林与渔农村委 |
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 |
2 |
到2020年,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2%以上;到2030年,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
按时间节点 |
市环保局 |
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等 |
|
二、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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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一)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
到2018年9月底,查明农用地(以耕地为主)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
2018年 |
市国土资源局、市农林与渔农村委 |
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卫生计生局 |
4 |
到2020年9月底,掌握6个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和关停企业原址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 |
2020年 |
市环保局 |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计生局 |
|
5 |
(二)建设土壤环境监测网络 |
2018年6月底前,建成全市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土壤环境监测网络;2020年6月底前,基本覆盖全市耕地。 |
按时间节点 |
市国土资源局 |
市环保局、市农林与渔农村委 |
6 |
2018年6月底前,完成市级以上重金属重点防控企业和省级以上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土壤环境风险监测点位布设;2020年6月底前,基本覆盖所有县(区)的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 |
按时间节点 |
市环保局 |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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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制订“常规+特征”的重点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物监测指标体系。 |
2018年 |
市环保局 |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 |
|
8 |
(三)促进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化 |
推进国土资源、农业和环保部门数据信息共享,整合数据资源,逐步形成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化交流机制。 |
2017年 |
市环保局 |
市国土资源局、市农林与渔农村委 |
9 |
研究建立符合省情的土壤环境质量综合评价体系。 |
2020年 |
市环保局 |
市国土资源局、市农林与渔农村委 |
|
三、加强土壤污染源头管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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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一)狠抓工矿污染防治 |
严格落实行业准入要求,推动“涉重”企业专业化、园区化集聚发展。 |
2020年 |
市经信委 |
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 |
11 |
切实强化污染整治和排放量削减的倒逼约束作用,推动涉重金属行业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重点防控区长效监管措施全面落实。 |
2020年 |
市环保局 |
市经信委 |
|
12 |
到2020年前,市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较2013年不增加。 |
2020年 |
市环保局 |
市经信委 |
|
13 |
建成危险废物信息化监控平台,强化工业危废处置监管,推进危险废物和污泥产生、贮存、转移、处置的全过程覆盖。 |
2020年 |
市环保局 |
市发改委、市水务集团、市财政局 |
|
14 |
深化海上船舶油污水、含油废物等危险废物的管理,强化协作管理机制,对陆上处置危险废物的,接收和处置方须及时出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
2020年 |
舟山海事局 |
市环保局、市海洋渔业局、市港航局 |
|
15 |
加强医疗机构污水和污泥处理标准化建设。 |
2020年 |
市环保局、市卫生计生局 |
|
|
16 |
加快推进舟山市危险废物填埋场工程、舟山市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扩建项目、舟山市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迁建项目和绿色石化基地固废处置中心等重点固废处置项目的规范化建设。 |
2020年 |
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 |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
17 |
结合全市淘汰和化解落后、过剩产能,将防治土壤污染的要求纳入企业关停转产和拆除生产、治污设施的整体工作中,落实残留污染物处理措施,防止对原址土地的进一步污染。 |
2017年 |
市经信委 |
市环保局 |
|
18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关停、转产和拆除生产、治污设施的,要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
2020年 |
市安监局 |
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
|
19 |
完成大宗固废贮存污染风险排查与整治。 |
2020年 |
市环保局 |
市经信委 |
|
20 |
以废旧金属、废旧塑料、废旧纺织品、电子废物和废旧轮胎等再生资源为重点,提高再生资源利用水平。根据国家和省要求,适时启动污水和污泥、废气与废渣协同治理试点。 |
2020年 |
市发改委 |
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
|
21 |
进一步规范边远海岛中小型企业危险废物(一般固废)收集转运,解决边远海岛地区中小型企业危险废物收集难、贮存难问题。 |
2020年 |
市环保局 |
市财政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
22 |
完善边远海岛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能力,形成全岛医疗废物48小时收集圈,加强资金保障,确保医疗废物规范处置,深入推进医疗废物全面实现规范收集和处置全覆盖。 |
2020年 |
市卫生计生局 |
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
|
23 |
督促责任企业开展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加强应急物资储备。 |
2020年 |
市环保局 |
|
|
24 |
推进实施采矿粉尘、废弃矿山治理和绿化造林工程,严格落实采矿粉尘控制措施,到2020年,废弃矿山治理率达到90%以上。 |
2020年 |
市国土资源局 |
市环保局、市安监局 |
|
25 |
(二)加强农业污染防治 |
科学施用农药化肥。 |
2020年 |
市农林与渔农村委 |
|
26 |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
2020年 |
市农林与渔农村委 |
市环保局 |
|
27 |
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严重污染土壤、影响农产品质量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 |
2020年 |
市农林与渔农村委 |
市水利水务围垦局 |
|
28 |
到2020年,全市农药废弃包装物基本实现统一回收,初步建成重点地区废弃农膜回收体系。 |
2020年 |
市农林与渔农村委 |
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
|
29 |
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 |
2020年 |
市经信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供销社 |
|
30 |
(三)降低生活污染影响 |
到2020年底,城市全面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分类处置,县(区)基本具备生活垃圾末端分类处置能力。 |
2020年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 |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
31 |
建立边远海岛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体系,生活垃圾逐步实现集中化处置。 |
2020年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市环保局、市农林与渔农村委 |
|
32 |
加强对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有害垃圾的处置监管。 |
2020年 |
市环保局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
33 |
鼓励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工程示范。 |
2020年 |
市发改委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
34 |
到2020年底,全面完成村庄的非正规垃圾填埋(堆放)场整治和生态修复。推进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治理。 |
2020年 |
市农林与渔农村委 |
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
35 |
到2020年底,全面完成乡镇的非正规垃圾填埋(堆放)场整治和生态修复。 |
2020年 |
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市环保局 |
|
四、实施农业用地分类管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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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一)划定土壤质量类别 |
2018年11月底前划定全市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土壤质量类别; 2020年6月底前划定全市耕地土壤质量类别,并分别报市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审定。2020年底前建立25.5万亩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土地质量(地球化学)档案;2025年底前建立全市耕地土地质量(地球化学)档案。 |
按时间节点 |
市国土资源局 |
市环保局、市农林与渔农村委 |
37 |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开展林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质量划定工作。 |
2020年 |
市国土资源局 |
市农林与渔农村委 |
|
38 |
(二)采取分类管控措施 |
根据环境质量类别制订实施全市受污染耕地利用和管制方案。 |
2018年 |
市农林与渔农村委 |
市国土资源局 |
39 |
优先保护类耕地要纳入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实行严格保护。 |
2020年 |
市国土资源局 |
市农林与渔农村委 |
|
40 |
安全利用类耕地要综合采取安全利用措施。严格管控类耕地要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要及时退耕还林或调整用地功能。 |
2020年 |
市农林与渔农村委 |
市国土资源局 |
|
41 |
加强重度污染土地产出的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及时采取调整种植结构等措施。 |
2020年 |
市农林与渔农村委 |
|
|
42 |
到2020年,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重度污染耕地用途管控任务。 |
2020年 |
市农林与渔农村委 |
市国土资源局 |
|
五、加强污染地块风险管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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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一)确定环境风险等级 |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对6个重点行业中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变更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途的关停企业原址用地,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 |
2020年 |
市环保局 |
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 |
44 |
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调查评估。 |
2020年 |
市国土资源局 |
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 |
|
45 |
确定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等级,并明确相应的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形成全市污染地块名录。 |
2020年 |
市环保局 |
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 |
|
46 |
(二)建立调查评估制度 |
各级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
2020年 |
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 |
市环保局 |
47 |
各县(区)国土资源、建设、规划部门,要加强土地收储和流转、规划选址等环节的审查把关,切实保障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环境安全。 |
2020年 |
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 |
市环保局 |
|
48 |
对暂不具备开发利用或治理修复条件的,相关县(区)政府要组织划定管控区域、督促落实禁止或限制开发要求。 |
2020年 |
市国土资源局 |
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 |
|
六、加强未利用地环境保护 |
|||||
49 |
(一)强化空间局部管控 |
落实《舟山市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对自然生态红线区和生态功能保障区内的未利用地,要落实分区管控措施。 |
2020年 |
市环保局 |
市国土资源局、市农林与渔农村委 |
50 |
(二)加强开发环境管理 |
按照以质量定用途的原则,合理确定未利用地的开发用途和开发强度。 |
2020年 |
市国土资源局 |
市环保局、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市海洋与渔业局 |
51 |
对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区)应按规定履行环境功能区调整管理程序。 |
2020年 |
市环保局 |
市国土资源局、市农林与渔农村委 |
|
52 |
对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区)应开展土壤质量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农产品种植结构。 |
2020年 |
市国土资源局 |
市农林与渔农村委 |
|
七、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 |
|||||
53 |
(一)制订治理修复规划 |
污染程度较大的县(区)应编制受污染耕地治理修复规划,形成污染耕地治理修复项目库。 |
2017年9月 |
市农林与渔农村委 |
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 |
54 |
污染程度较大的县(区)应编制受污染地块治理修复规划,形成污染地块治理修复项目库。 |
2017年9月 |
市环保局 |
市国土资源局、市农林与渔农村委 |
|
55 |
(二)有序开展治理修复 |
到2020年,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 |
2020年 |
市农林与渔农村委 |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 |
56 |
重点对拟开发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途的污染地块进行调查和修复,完善修复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理、工程验收制度和部门沟通机制。 |
2020年 |
市环保局 |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农林与渔农村委 |
|
八、全面提高监管执法水平 |
|||||
57 |
(一)推进制度建设 |
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要求,推动修订《舟山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并争取地方立法。 |
2020年 |
市环保局 |
市国土资源局、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市法制办 |
58 |
按照各环境功能分区的功能要求,优化保障区及周边产业结构和布局。 |
2020年 |
市环保局 |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林与渔农村委 |
|
59 |
(二)明确监管重点 |
2017年10月底前形成市县二级土壤环境重点监控名单。2018年起,对列入名单的,开展企业用地和重点污染物排放的环境监测。 |
按时间节点 |
市环保局 |
|
60 |
加强全市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提高全市土壤环境和污染源监测能力。根据土壤环境执法需要,为全市环境执法监察队伍配备相应的执法设备。 |
2020年 |
市环保局 |
市财政局 |
|
61 |
(三)加大执法力度 |
依法查处向农田直排废水、偷倒固废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案件,通过环境违法黑名单制度,加大对污染者的综合惩戒。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对严重污染土壤已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打击。 |
2020年 |
市环保局 |
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62 |
支持依法对土壤污染相关责任者提起公益诉讼。 |
2020年 |
市检察院 |
市环保局、市法院 |
|
九、健全污染防治政策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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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一)加大科技支撑力度 |
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围绕污染土壤治理修复、土壤环境监测、土壤质量研判和污染防治监管等领域的科技需求,建立相关领域的研究队伍和载体,加强关键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
2020年 |
市科技局 |
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林与渔农村委 |
64 |
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 |
2020年 |
市环保局 |
市发改委 |
|
65 |
(二)完善资金筹措机制 |
强化全市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的资金保障,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投向。 |
2017年 |
市财政局 |
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林与渔农村委 |
66 |
积极发展绿色金融。 |
2020年 |
市金融办、人行舟山市中支 |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林与渔农村委 |
|
67 |
在土壤污染治理修复领域,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
2020年 |
市发改委 |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林与渔农村委 |
|
68 |
逐步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 |
2020年 |
市环保局、市保险协会 |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林与渔农村委 |
|
69 |
(三)引导社会公众参与 |
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体系。各县(区)政府应当适时公布本地土壤环境状况。公开曝光一批严重污染土壤的典型案件。 |
2020年 |
市环保局 |
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市科协 |
十、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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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一)明确政府责任 |
各县(区)要在2017年8月底前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报市政府备案;逐年制定并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的年度计划,并向市政府报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制订《舟山市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考核办法》,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按年度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并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专项资金分配挂钩。对未完成土壤防治工作目标任务或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将采取相应措施,督促整改落实。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
2017年 |
市环保局 |
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市审计局 |
71 |
(二)加强部门联动 |
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有关市级部门生态环保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市环保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 |
2017年 |
市环保局 |
市级有关部门 |
72 |
(三)落实企业责任 |
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重点监控企业要按要求定期公开相关信息。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从2017年起,当地政府要与重点监控工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并向社会公开。 |
2020年 |
市环保局 |
市经信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