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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官方文本及答复为准。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13335057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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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气象信息发布和传播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气象信息发布和传播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政发〔2010〕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 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气象信息发布和传播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舟山市气象信息发布和传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信息发布和传播管理,规范气象信息发布和传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气象条例》、《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从事气象信息发布和传播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气象信息发布和传播的管理工作,县(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发布和传播的管理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文化、信息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信息传播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信息,是指各种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情报等。分为以下三类:

(一)为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国防建设、国家安全和防灾减灾管理部门决策需要提供的决策性服务气象信息;

(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满足生产、生活需求的公众服务气象信息;

(三)为社会专业用户提供的其它专项服务气象信息。

第五条 气象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各级气象台站负责发布本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范围内的气象信息;

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制作的气象信息只能供本系统使用,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

科研单位、学术团体和个人研究探讨气象信息的预测预报结论和意见,可在各级气象台站组织的气象信息预测预报讨论会和其它专业会上发表或者在学术刊物上发表,但不得以其它形式自行向社会公众发布。

第六条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电子显示屏等公众媒体及时向公众或其用户以新闻报道和日常固定传播方式播送、刊发、传递公众服务气象信息。

第七条 以新闻报道方式传播的气象信息实行审查制度,由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审定后供当地公众媒体传播。

公众媒体向当地气象台站采访、咨询天气情况或参加气象信息发布会时应履行采访预约手续,气象台站应当指派气象信息发布人接受采访或负责答询、发布。

第八条 重大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等社会关注时段的气象信息,各级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