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舟政发〔2010〕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18〕42号
)规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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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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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和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住房需求,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 国办发〔2010〕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 浙政发〔2010〕1号
)和《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努力改善城乡居民住房条件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的其他投资主体,通过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无房的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和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住房。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遵循“政府支持、投资多元、公平公开、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发改、国土、财政、税务、人事劳动、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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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房源筹集和建设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制定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建设、供应计划。
公共租赁住房筹集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现有房源转换等渠道。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采用集中兴建、项目配建、项目联建等方式。
规划、国土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分解落实相应项目地块。项目配建的应在土地出让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建规模、户型结构、装饰标准、交付日期等。
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利用自有土地,自建或联合出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六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建筑面积控制在25至50平方米之间。
公共租赁住房的装修以满足日常基本生活需要为基础,具体装修标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政府投资兴建和通过政府提供土地由企业出资进行项目联建的,其用地可采用行政划拨或出让的方式提供。
属项目配建的,按所属地块批准用地性质确定。
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其原土地性质不变。
第八条 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产权归属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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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所需资金由财政专项拨款和建设单位自筹资金相结合的方式解决。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在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资金、财政预算或其它融资渠道中解决。
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或企业自建、联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所需资金由企业自筹解决。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经营服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