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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政办发〔2014〕10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7〕3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根据《
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 ( 浙政发〔2014〕19号
)、《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湖州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湖政发〔2014〕17号
)有关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参加湖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制度,并已办理户籍“农转非”的被征地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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