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发〔2004〕80号
1.第二条废止,参见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地方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琼地税发〔2009〕10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为了加强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现将土地使用税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的绿化地带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1989年12月21日下发的《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
)第十三条规定,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考虑到当时我省各市县企业厂区的绿化较差,为了鼓励企业搞好环境保护,1990年1月12日下发的《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
琼财税〔1990〕地字第7号 )第六条规定,我省对企业厂区内的绿化用地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鉴于我省各市县企业厂区的绿化工作已有较大改善,为了加强土地使用税的管理,增加财政收入,省局决定,从2004年4月1日起,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内的绿化用地恢复征收土地使用税。《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