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发〔2009〕82号
条款修订 成文日期:2009-04-22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规定,2017年12月29日废止第七条第一款“境外中资企业可向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中国主要投资者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执行
企业所得税法
关于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现对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称境外中资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外中资企业是指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
二、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二)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