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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官方文本及答复为准。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13335057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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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府〔2017〕1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 ( 粤府〔2018〕78号规定,对本文进行了修订。故以 粤府〔2018〕78号为准。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商务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日


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 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 国发〔2017〕39号)有关规定,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营造优良营商环境,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领域。根据国家有关部署,逐步推进以下领域扩大对外开放:制造业领域放开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制造的外资股比限制;服务业领域取消船舶设计、支线和通用飞机维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国际海上运输公司、铁路旅客运输公司、加油站建设和经营的外资股比限制,允许外商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呼叫中心,放开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的业务范围限制;金融业领域放宽外商投资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寿保险公司的外资股比限制和业务范围限制。深化CEPA项下广东自贸试验区对港澳服务业开放,推动扩大港澳与内地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受理、承办的法律事务范围,在工程建设领域试行香港工程建设管理模式,将港澳航线作为国内特殊航线管理。
二、加大利用外资财政奖励力度。2017-2022年,对在广东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和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省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对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排行榜为准,下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广东新设(或增资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IAB(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和NEM(新能源、新材料)制造业项目,可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1亿元的,省财政按其当年对省级财政贡献量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各地可在省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另行安排奖励。
三、加强用地保障。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粤府〔2017〕90号)规定享受用地有关优惠政策。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和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以下统称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用地,由省市共同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外商投资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和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产权,允许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其中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累计分割登记和转让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40%。外商投资企业租赁工业用地的,在确定租赁底价时可按照租赁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可凭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和缴款凭证办理规划、报建等手续;租赁期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转租和抵押。政府实施旧城改造,可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需要搬迁的外资工业项目重新安排工业用地。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对外商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可使用划拨土地的,允许采用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
四、支持研发创新。支持外资研发机构(含企业内设研发机构,下同)参与我省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并享受相关配套资金扶持。2017-2022年,对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外资研发机构,省财政最高资助1000万元;对认定为博士后工作站、两院院士工作站的外资研发机构,省财政最高资助100万元;对外资研发机构通过评审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省财政最高资助200万元。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广东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可按照“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加强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试点工作,扩大适用产品的范围,对纳入省创新产品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实行政府采购鼓励措施。鼓励外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广东生产结算国家大品种一类新药,为其进入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开辟绿色通道,并与药品价格谈判和集中采购工作相衔接。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消费税,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在全省推广实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研发设备、试剂、样品,可选择提前报检、预约报关和实物放行通关模式。允许外资研发中心保税进口二手研发专用关键设备(入境期限不超过1年)。建立高价值专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利用广东省产业发展基金,以股权投资等方式重点支持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广东投资,以及我省重大跨国并购项目返程投资。在广东自贸试验区依托境外机构境内本外币账户(NRA)体系探索开展“NRA+”试点,支持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本外币全口径跨境双向融资,在2倍净资产的外债额度内获得本外币融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内和境外发行债券,允许其将境外发债资金回流作为资本金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