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部分条款废止】
京财税[2001]6号 2001.1.12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 ( 京财税[2010]18号
)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及其附件1、附件3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的通知》 ( 京财税[2011]625号)规定,自211年5月1日起附件4《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足办法》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了认真做好
个人独资企业和
合伙企业投资者的
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
财税〔2000〕91号
)转发给你们,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个人独资企业和
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计费用扣除标准按照我市现行的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1000元/月;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照我市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人均960元/月的标准予以税前扣除。
二、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按下表所列征收率计算应纳税款。
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者应纳税额=经营(销售)收入×适用征收率×分配比例-已缴税款
(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所适用征收率不再按年换算,而以每次累计收入额依计算公式计税。)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略)
三、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所属行业适用的征收率。经营项目收入额占总收入1/3以上可视为主营项目。
四、实行核定征收的合伙企业,其投资者应纳税额的计算办法以该企业取得的经营(销售)收入,据此确定适用征收率,计算应纳税款后,再按各投资者分配比例分摊税款,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量分摊税款,分别申报纳税。
五、凡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年度终了时不再汇算。对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年度终了时,也不再进行汇总,也不弥补企业的亏损。
六、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投资者,由投资者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及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附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关于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年度终了,汇总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
1.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凡实行查帐征收的,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汇总的企业中有亏损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视为0),据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再按各企业所得的所占比例分摊税款,分别申报纳税。
应纳税所得额=投资者从各个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之和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投资者在本企业的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投资者在本企业经营所得/投资者从各个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之和
投资者在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投资者在本企业应纳税额-投资者在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2.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其中既有实行查帐征收的,又有核定征收的,只对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进行汇总。
八、投资者缴纳
个人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的,按年计算,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查帐征收
个人独资企业和
合伙企业投资者
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附件二)。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查帐征收
个人独资企业和
合伙企业投资者
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
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九、投资者应向企业税务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或缴纳
个人所得税,并办理汇算清缴。对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实行核定征收的,投资者应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个人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的,投资者应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将各企业的经营所得合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的办法计算应纳税款后,各投资者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十、各主管税务机关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财务核算、投资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并确定征收方式,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填写《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附件三),具体鉴定办法按《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办法》(附件四)执行。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做变更。
十一、投资者从
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
合伙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个人所得税。如未申报或申报纳税不实,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投资者的法律责任。
合伙企业申报缴纳投资者
个人所得税后,应将
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和税收缴款书送交投资者。
十二、
个人独资、
合伙企业实现年度经营所得用于本企业上年度弥补亏损的审批事宜按照《
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管理办法》(附件五)执行。
十三、此办法于2001年1月1日实行。
附件一: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略)
附件二:查帐征收
个人独资企业和
合伙企业投资者
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略)
附件三: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略)
附件四: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办法【废止】
一、鉴定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及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有无限责任及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
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各区县局(分局)应对辖区内上述有关企业或机构的财务核算及纳税情况进行审核,通过确定征收方式以促进企业依照国家政策法规经营管理企业,同时有利于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二、鉴定方法:
(一)鉴定内容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2、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3、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除上述项目外,主管税务机关需对企业审核的其他内容。
(二)鉴定方法及程序
1、鉴定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上述内容逐项进行审核的同时,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要填列《
个人独资、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件三)。
根据填表结果,对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