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11.20 皖地税〔2007〕1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地税函〔2012〕230号)规定,第三条第1、2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中国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
》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1号
)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 (
国税发〔2007〕55号
)、《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7]98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税局和安徽保监局。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
车船税的唯一法定扣缴义务人。自2008年1月1日起,在我省境内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应当在纳税人购买交强险时依法履行代收代缴
车船税义务。
二、代收代缴
车船税流程及有关工作内容
1、各市、县地税机关(或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地税机关)与当地保险机构签订代收代缴
车船税协议(下文“地税机关”均指与保险机构签订代收代缴
车船税协议的地税机关),内容包括: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保险机构代收代缴
车船税的申报地点、申报内容、申报方式,代收税款的解缴方式、解缴期限和代收代缴税款手续费的支付等。
2、保险机构依据有关法规以及协议规定,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审核查验有关资料,记录有关信息,代收
车船税(包括补征以前年度未缴
车船税及相应的滞纳金)。
3、保险机构按月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办理代收代缴
车船税申报和税款解缴手续。保险机构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办理有关手续的,经地税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申报。
4、地税机关依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在保险机构结清前一季度税款的前提下,按季于每季终了后一个月内足额向保险机构支付前一季度代收代缴税款的手续费。
三、保险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保险机构应依法经营交强险业务,同时认真履行
车船税代收代缴的法定义务。
1、对于拒绝缴纳
车船税的纳税人,保险机构应告知纳税人应承担的责任,在纳税人签署“拒缴
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