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规定,我局对现行有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工作完成后,以《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对外公布,以方便纳税人知悉和查询相关文件有效性。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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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执行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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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1 |
2002年9月11日 |
汕国税函〔2002〕1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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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08年1月3日 |
汕国税发〔200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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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08年2月21日 |
汕国税发〔2008〕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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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3年4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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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4年9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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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4年9月17日 |
汕尾国税函〔2014〕1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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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16年5月20日 |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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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17年9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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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表中税费规范性文件尚未修改或废止之前,对其中涉及国税、地税机构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国税地税合并后新组建的税务机构承担。 |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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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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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1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单证录入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
1999年3月5日 |
汕国税发〔1999〕30号 |
2 |
关于落实提高防伪税控企业发票存根联采集率几条措施的通知 |
2001年4月3日 |
汕国税发〔2001〕69号 |
3 |
转发《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
2001年8月1日 |
汕国税函〔2001〕56号 |
4 |
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 |
2001年11月22日 |
汕国税发〔2001〕211号 |
5 |
关于下发《汕尾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2002年11月18日 |
汕国税发〔2002〕207号 |
6 |
转发关于加强我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3年3月10日 |
汕国税发〔2003〕25号 |
7 |
转发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03年11月5日 |
汕国税发〔2003〕128号 |
8 |
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的紧急通知 |
2003年12月18日 |
汕国税函〔2003〕84号 |
9 |
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
2003年12月24日 |
汕国税发〔2003〕161号 |
10 |
转发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4年2月3日 |
汕国税函〔2004〕11号 |
11 |
转发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4年6月18日 |
汕国税发〔2004〕82号 |
12 |
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管理的通知 |
2005年3月12日 |
汕国税函〔2005〕21号 |
13 |
转发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5年6月5日 |
汕国税发〔2005〕65号 |
14 |
转发国总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5年8月5日 |
汕国税发〔2005〕99号 |
15 |
关于印发《汕尾市摩托车销售环节增值税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05年9月20日 |
汕国税发〔2005〕119号 |
16 |
转发国总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问题的通知 |
2006年1月16日 |
汕国税发〔2006〕5号 |
17 |
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2006年3月16日 |
汕国税发〔2006〕36号 |
18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
2006年8月16日 |
汕国税发〔2006〕101号 |
19 |
转发关于税务登记证件有关事项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
2006年10月13日 |
汕国税函〔2006〕83号 |
20 |
关于规范增值税减免税备案制度的通知 |
2008年8月25日 |
汕国税发〔2008〕91号 |
21 |
转发《广东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2009年3月24日 |
汕国税函〔2009〕31号 |
22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
2009年7月9日 |
汕国税发〔2009〕71号 |
23 |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源管理暂行办法 |
2010年3月31日 |
汕地税发〔2010〕65号 |
24 |
2010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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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关于交通运输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问题的通知 |
2010年10月19日 |
汕地税发〔2010〕307号 |
26 |
关于明确建筑安装业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10年12月14日 |
汕地税发〔2010〕358号 |
27 |
2011年3月31日 |
汕地税发〔2011〕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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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2011年9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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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2012年3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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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汕尾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汽车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权限下放的公告 |
2014年5月28日 |
汕尾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4年第1号 |
31 |
汕尾市国家税务局 汕尾市财政局关于明确跨县(区)经营的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适用条件的通知 |
2015年8月11日 |
汕尾国税发〔2015〕103号 |
32 |
汕尾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 |
2016年4月29日 |
汕尾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6年第2号 |
33 |
2016年9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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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汕尾市国家税务局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17年10月13日 |
汕尾国税发〔2017〕102号 |
35 |
2017年1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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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汕尾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华侨管理区税务分局征收管理职能调整的公告 |
2017年12月25日 |
汕尾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7年第7号 |
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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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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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失效废止条款 |
1 |
2010年12月10日 |
第一条第一款:“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比例占70%以上并经测算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可由企业提供测算资料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审核表》(附表一),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县(市、区)局及市局税政科审核确定,按不低于2%设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
附件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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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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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2004年1月15日 |
汕国税发〔2004〕8号 |
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汕尾分公司,每月必须按规定采集其下属各加油站的加油数据,并在汇集后以电子数据方式及时传送给汕尾市国税局市区中心分局。 |
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汕尾分公司,每月必须按规定采集其下属各加油站的加油数据,并在汇集后以电子数据方式及时传送给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汕尾分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二、各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每月应用稽查卡对所辖中石化下属零售加油站进行一次加油数据读取,并负责将采集的数据传送给该加油站市一级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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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0年12月10日 |
第二条第二款 凡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必须经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 |
第二条第二款 凡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必须经县(市、区)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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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管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其开发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15日内,由县级局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基本情况表》(附表二)送市局税政科报备。 |
第四条 各县(市、区)税务局管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其开发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15日内,由县级局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基本情况表》(附表二)送市局管理部门报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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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地区清算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制订清算方案,有序开展清算审核工作,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汇总表》(附表三)报市局税政科。 |
第五条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地区清算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制订清算方案,有序开展清算审核工作,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汇总表》(附表三)报市局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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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2年3月15日 |
第一条 从2012年3月20日起,我市地税机关将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过房地产评估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地税机关通过评估技术评估的价格与纳税人的申报价格进行比较,按照孰高原则确定计税价格,据以征收交易环节各项税费。 |
第一条 从2012年3月20日起,我市税务机关将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过房地产评估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税务机关通过评估技术评估的价格与纳税人的申报价格进行比较,按照孰高原则确定计税价格,据以征收交易环节各项税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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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纳税人对地税机关通过房地产评估技术评估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按照《汕尾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
第三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通过房地产评估技术评估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按照《汕尾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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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4年5月20日 |
第九条 本办法由汕尾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另有规定的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负责解释,另有规定的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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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4年6月6日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核定矿产品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办发[1995]020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粤府[2016]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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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计税依据及税率:纳税人以销售或自用的砂、碎石数量为计税依据,扣缴义务人以购买(收购)的未税砂、碎石数量为计税依据;税率为0.5元/立方米。 |
第三条 计税依据及税率:纳税人以销售或自用的砂、碎石数量为计税依据,扣缴义务人以购买(收购)的未税砂、碎石数量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5元/每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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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 地方税务局 |
附件 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 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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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4年8月19日 |
第一条 自2014年8月28日起,我市地税部门全面应用“存量房(非住宅类)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评估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通过“系统”评估的价格与纳税人的申报价格进行比较,按照孰高原则确定计税价格,据以征收交易环节的各项税费。 |
第一条 自2014年8月28日起,我市税务部门全面应用“存量房(非住宅类)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评估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通过“系统”评估的价格与纳税人的申报价格进行比较,按照孰高原则确定计税价格,据以征收交易环节的各项税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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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附件4中所列文件在市以下(含市)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仍按照原文件执行。 |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规定,我局对现行有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工作完成后,以《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对外公布,以方便纳税人知悉和查询相关文件有效性。